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與時程。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15 條,信用合作社的各項選任人員,在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與時程。這意味著當信用合作社的代表、理事、監事和經理人的任期即將屆滿時,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應該在三個月前開會討論並制定選舉相關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 參考資料: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依據財金字第 00000000 號函施行,最新修訂於部份時間前,可於財政部官方網站查閱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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