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6條的規定,有以下兩個項目: 1. 選舉社員代表時,理事會應聘定選務人員和監選人員。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和記票人員,監選人員則負責監督選舉程序的進行。選舉理事和監事時,則由社員(代表)大會公推若干人擔任選務人員和監選人員,並負責處理與投票選舉相關的事務。而選舉理事主席和監事主席時,則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範例:例如,在選舉社員代表時,理事會可能聘定了發票人員對投票進行發票;唱票人員負責把票數進行點票;記票人員負責記錄選舉結果。同時,也會有監選人員負責監督整個選舉程序的公正進行。 2. 在各項選舉中,候選人不得同時擔任選務和監選人員的職務。 範例:舉例來說,一個候選人不能同時擔任唱票人和監選人,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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