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時,必須在選舉前四十五日完成社員社籍清理,將符合章程規定具有選舉權的社員編成選舉人名冊。選舉人名冊需在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並公開陳列十日,期間內社員可以請求更正名冊錯誤。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5條第2項。 2. 在選舉人名冊公告期限截止後,社員仍可以申請地址變更,但必須依照原先的分區組別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條。 3. 使用從業證明入社的社員,如果在選舉人名冊公告截止後遷往業務區域內,則無法行使當屆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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