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之地址為準,社籍登記之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地址相符。
依照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8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社員在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時,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的地址為準。登記社籍的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的地址相符。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社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是基於正確的身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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