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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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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之地址為準,社籍登記之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地址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8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社員在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時,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的地址為準。登記社籍的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的地址相符。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社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是基於正確的身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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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18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社員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之地址為準,社籍登記之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