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4-1條,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的責任,該條款規定理事會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並對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維持與適任性負有監督的責任。 根據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三二五一一號函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4-1條所規定的經理人資格,包括但不限於具有高等教育以上學歷、信用合作社理事資格或其他相關資格、具備信用合作社業務相關經驗等。 並根據財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融第八一○四五一五六四號函說明,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在選任經理人時,應注意經理人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所要求的資格,如選任的經理人不具備所要求的資格,理事會應即予解任,並相關信用合作社內部機關得以瞭解其成員變動的報告。此外,如果經理人在任期內發生違反相關資格條件的情事,則應當然解任,無須再經一定程序,即可產生解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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