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1條】規定,該條共有2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新當選的理事和監事在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三天前,如果沒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就任手續,將不得就任。信用合作社可以通知候補者或次高票者來填補職位。接到通知的候補者應在就任前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二項規定,理事和監事在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的情況下,將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相關登記。如果有候補者,信用合作社應通知候補者來填補職位。接到通知的候補者應在就任前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財政部。例如,如果一位理事在任期內沒有按照規定認繳股金,將被當然解任並註銷相關登記。如果此理事職位有候補者,該候補者將被通知填補該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