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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於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三日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2.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其設有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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