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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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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監事當選就任前,應個別認繳股金不得少於就任前一年底信用合作社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十五除以依前條規定確定當選理事、監事總人數之平均數額,以擔保本法規定理事、監事應負之責任。
  2. 2.前項股金規定,理事、監事得於其應認繳股金二分之一範圍內,以提供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設定等額之質權予信用合作社。
  3. 3.理事、監事於卸任一年後,由信用合作社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始得辦理前二項股金之減退或質權解除。但經信用合作社查證其於任期內無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情事,經當事人切結,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由同意之理事在上該一年之剩餘期間內,就所減退或質權解除之數額共同承擔其應負擔保責任者,得不受上述一年期間之限制。
  4. 4.前項申請減退股金或質權解除之最遲期限,應於理事、監事卸任一年後六個月內,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簽證二者孰低,並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之決算每股淨值為準,計算每股退還股金。但不得超逾每股面額。
  5. 5.未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減退之股金,應依一般社員減退股金程序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0條的內容,我的解釋如下: 1. 理事和監事在當選就任前,需要個別認繳一定數額的股金,擔保他們履行理事和監事的責任。具體數額為就任前一年底信用合作社實收股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除以當選理事和監事總人數的平均數額。 範例:例如,一個信用合作社在前一年底實收股金總額為100萬元,而當選的理事和監事總人數為10人。根據第40條的規定,每位理事和監事需要認繳股金的數額為100萬元乘以0.15再除以10,得到的結果為15萬元。因此,每位理事和監事需要認繳的股金為15萬元。 2. 理事和監事可以在應認繳股金的二分之一範圍內,提供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設定等額的質權給信用合作社。 例子:以前述範例為例,每位理事和監事需要認繳的股金為15萬元,他們可以在7.5萬元(15萬元的一半)的範圍內,提供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作為質權給信用合作社。 3. 理事和監事在卸任一年後,可以申請減退或解除股金的質權。此申請需要由信用合作社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後進行。若被證明在任期內沒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下,經當事人切結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同意之理事需在一年的剩餘期間內,共同承擔他們應負的擔保責任。 範例:例如,一位在平均股金資格要求範圍內的理事或監事,在卸任後的一年內,可以申請減退股金或解除股金的質權。如果經信用合作社檢查證明他在任期內沒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並經理事會同意,則他可以於剩餘期間內與其他同意之理事共同承擔應負的擔保責任。 4. 申請減退股金或解除質權的最遲期限是在理事或監事卸任後的一年六個月內。計算每股退還股金的方式是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結果為準,並參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算每股淨值。然而,退還股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每股面額。 範例:如果一位理事或監事在卸任後的一年六個月內申請減退股金,退還股金的計算將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結果為準。如果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算每股淨值是10元,而每股面額為50元,那麼每位理事或監事申請退還的股金不得超過10元。 5. 如果在前述期限內沒有申請減退股金,則需要按照一般社員減退股金的程序進行辦理。 範例:如果在理事或監事卸任後的一年六個月內沒有申請減退股金,那麼退還股金的程序需要按照一般社員退股金的規定辦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和參考資料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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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0 條規定:「理事、監事當選就任前,應個別認繳股金不得少於就任前一年底信用合作社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十五除以依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