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0條的內容,我的解釋如下: 1. 理事和監事在當選就任前,需要個別認繳一定數額的股金,擔保他們履行理事和監事的責任。具體數額為就任前一年底信用合作社實收股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除以當選理事和監事總人數的平均數額。 範例:例如,一個信用合作社在前一年底實收股金總額為100萬元,而當選的理事和監事總人數為10人。根據第40條的規定,每位理事和監事需要認繳股金的數額為100萬元乘以0.15再除以10,得到的結果為15萬元。因此,每位理事和監事需要認繳的股金為15萬元。 2. 理事和監事可以在應認繳股金的二分之一範圍內,提供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設定等額的質權給信用合作社。 例子:以前述範例為例,每位理事和監事需要認繳的股金為15萬元,他們可以在7.5萬元(15萬元的一半)的範圍內,提供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作為質權給信用合作社。 3. 理事和監事在卸任一年後,可以申請減退或解除股金的質權。此申請需要由信用合作社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後進行。若被證明在任期內沒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下,經當事人切結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同意之理事需在一年的剩餘期間內,共同承擔他們應負的擔保責任。 範例:例如,一位在平均股金資格要求範圍內的理事或監事,在卸任後的一年內,可以申請減退股金或解除股金的質權。如果經信用合作社檢查證明他在任期內沒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並經理事會同意,則他可以於剩餘期間內與其他同意之理事共同承擔應負的擔保責任。 4. 申請減退股金或解除質權的最遲期限是在理事或監事卸任後的一年六個月內。計算每股退還股金的方式是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結果為準,並參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算每股淨值。然而,退還股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每股面額。 範例:如果一位理事或監事在卸任後的一年六個月內申請減退股金,退還股金的計算將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結果為準。如果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算每股淨值是10元,而每股面額為50元,那麼每位理事或監事申請退還的股金不得超過10元。 5. 如果在前述期限內沒有申請減退股金,則需要按照一般社員減退股金的程序進行辦理。 範例:如果在理事或監事卸任後的一年六個月內沒有申請減退股金,那麼退還股金的程序需要按照一般社員退股金的規定辦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和參考資料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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