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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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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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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新當選理事、監事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應由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於選舉紀錄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十日內通知並開會。
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逾期不召集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或監事召集之,得票數最多者亦不召集時,由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之理事或監事連署自行召集之,且均應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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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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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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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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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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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經理人應具備資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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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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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選務規劃作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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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投票選舉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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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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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當選異議及選舉遞補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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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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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聘任及解聘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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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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