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2條,釋義如下: 1. 根據第42條第1項,當選為新理事或監事的信用合作社成員,應由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在選舉紀錄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十日內通知並召開首次理事會或監事會。 例子:若某信用合作社舉辦選舉,選出新的理事和監事後,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應在選舉結果確定後的十天內通知並召開首次理事會或監事會。 2. 如果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過期未能召集首次理事會或監事會,則最得票多的理事或監事可以召集,如果最得票多者也未召集,則由二分之一以上當選的理事或監事聯署自行召集,並且都應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 例子: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召集首次理事會或監事會,則得票數最多的理事或監事可以選擇召集。如果得票數最多者也未召集,則需要二分之一以上當選的理事或監事聯署自行召集。不論是誰召集,都需要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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