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之理事、監事自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新舊任理事、監事應於當日完成移交。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3 條,當選的理事、監事自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這意味著當選的理事、監事必須在首次理事會、監事會召開的當天完成職位移交。例如,如果一位理事或監事在首次會議召開的當天還未正式履職,則他們需要在當天完成職務的移交手續。這有助於確保新當選的理事、監事能夠及時接手並開展相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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