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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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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監事出缺時,其設有候補者,由候補者依次遞補,專業理事出缺,應由具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2. 2.理事、監事出缺遞補後仍有不足時,除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應自出缺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補選外,得由各社自行斟酌是否辦理補選。其中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其缺額應分別計算,並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如理事未達三人未能成會或監事無人時,中央主關機關得指派以補足必要人數之人員代行理事、監事職權,代行期限至補選完成。
  3. 3.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出缺時,應即由理事或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備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4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44條第1款規定,當理事或監事職位出缺時,如果有候補者的話,應由候補者按照次序遞補。如果出缺的是專業理事的職位,則應由具有該資格的候補理事遞補。此外,遞補後應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備。 舉例: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的專業理事職位出缺,並且有候補理事。根據第44條第1款的規定,該候補理事應該被遞補成為專業理事,並且需要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備。 2. 根據第44條第2款規定,如果理事或監事職位遞補後仍然有不足的情況,有幾種情況下可以進行補選: a. 理事或監事的人數不足達到章程規定的名額的一半。 b. 從出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補選。 此外,如果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候選人符合資格,他們的缺額應分別計算並遵循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理事人數不足三人或者監事沒有人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指派人員代理理事或監事職權,直到完成補選為止。 舉例: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理事職位有一個人缺席,而且沒有候補理事可遞補。根據第44條第2款的規定,該合作社應在出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理事的補選。 3. 根據第44條第3款規定,當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職位出缺時,應有至少理事或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人聯署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備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進行選舉。 舉例: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主席職位出缺,根據第44條第3款的規定,至少有一半以上的理事聯署可以報備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召開理事會進行選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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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4 條規定:「理事、監事出缺時,其設有候補者,由候補者依次遞補,專業理事出缺,應由具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