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依該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充任者,應具備國際金融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8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經理人資格必須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同時,他們必須遵守銀行負責人的限制和相關事項準則第三條和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過,依據該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充任這樣職位的人,必須具備國際金融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的經驗。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該法規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