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9條的規定,拍賣以投標方式進行時,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這意味著在進行公開拍賣時,投標人必須將他們的投標書件封裝密封後放入標匭中。 2. 根據第19條第2項的規定,投標書件應該載明下列事項:一、投標人的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以及地址;二、投標人願意買的不動產;三、投標人願意出的價額。 參考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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