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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 四 節 拍賣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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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投標
方式之
拍賣
,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
第三人
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
不動產
。 三、願出之價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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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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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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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委託拍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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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訂定底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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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拍賣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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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拍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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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再行拍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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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移轉登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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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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