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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拍賣,得以投標、競相喊價或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2. 公正第三人利用電腦網路方式拍賣時,應事先擬具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准後始得辦理。
  3. 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且逾拍賣底價之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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