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七日多於十四日。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拍賣期日必須在公告之日起算至少七天,最多不能超過十四天。這是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的法定期間。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拍賣能夠引起公眾的關注,讓更多人參與競標,同時也給了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足夠的時間提出異議。如果拍賣期日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公告或期限太短,當事人可以在拍賣結束前聲明異議。根據相關判例,拍賣期日的計算不包括公告日,從公告的隔天開始計算,並且必須保證至少有十四天的時間或更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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