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不動產應載明下列事項,透過電腦網路揭示並於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公告至拍賣日期,及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上: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日、時、場所及方式。 三、拍賣底價。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其採分期給付者,其第一期應繳金額、期數及期限。 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及日、時。 七、應繳納之保證金額及方式。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足價金時,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 前項公告事項內容並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