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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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第 5 條主要規定如下: 1. 商業銀行首次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時,除非是投資純網路銀行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需取得被投資事業發行的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這是為了確保銀行在投資這些機構時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2. 商業銀行在進行上述投資時,必須取得下列其中一項書面文件。然而,對符合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特定條件的被投資事業,則不在此限: - 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的決議。 - 與被投資事業根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準則中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對象,簽署了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應賣股份總數的相關協議或約定。 3. 前項所提到的特定條件以及商業銀行在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進行投資時應遵行的事項,由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銀行法修正條文(108年12月31日最新修正)
- 業名詞
-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銀行法 第 74 條條文
-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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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