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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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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銀行申報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銀行應敘明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了銀行年報中應該包含的項目。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解釋: 1. 股本來源:這一項要求銀行在年報中明確指出最近一個年度以及截至年報印刷日止的已發行股份的種類和數量。例如,附表六應該列出這些資訊。 2. 股東結構:這一項要求統計各類股東的組合比例。例如,附表七應該提供這些統計數字。 3. 股權分散情形:這一項要求銀行提供普通股和特別股的股權分散情況,包括不同股東持有股數的分級統計以及占已發行股數百分比的數據。例如,附表八可以提供這些信息。 4. 主要股東名單:這一項要求列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的股東。如果人數不超過十名,應揭露所有持有前十名股東的名稱、持股數和比例。例如,附表九可以列出這些主要股東的資訊。 5. 最近兩年的股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這一項要求提供最近兩年的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相關資料。如果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應提供相關市價和現金股利資訊。例如,附表十可以提供這些資料。 6. 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這一項要求揭露銀行章程中規定的股利政策以及本次股東會擬議的股利分配情況。如果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應加以說明。 7. 本次股東會擬議的無償配股對銀行業績和每股盈餘的影響。 8. 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這一項要求提供銀行章程中規定的員工、董事和監察人酬勞的成數或範圍。還應提供本期估計的酬勞金額依據、以股票分派的員工酬勞的股數計算依據以及實際分派金額與估計數有差異時的會計處理。同時,應揭露董事會通過的分派酬勞情況,包括以現金或股票分派的員工酬勞和董事、監察人酬勞的金額以及與估計費用不一致的情況,並說明差異的原因和處理情況。有關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實際分派情形也應詳細說明。 9. 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這一項要求在年報中詳細敘述已執行完畢和尚在執行中的買回本行股份情況。已執行完畢的情況應提供目的、期間、價格區間、已買回股份的種類、數量和金額、已買回股份佔預定買回數量的比率、買回前和買回後的資本適足率、已銷除和轉讓的股份數量、持有的本行股份數量、持有的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率、買回股份轉讓給員工的執行進度和具體措施以及未在買回三年內完成轉讓而本會採取限制措施的情況。尚在執行中的情況應提供目的、種類、總金額上限、買回的期間和數量,並敘述截至年報印刷日止,已買回的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和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的比率。例如,附表十一可以提供這些資訊。 以上解釋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商業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最新修訂)。 Reference: 《商業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最新修訂)

  • 揭露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所載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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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