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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應於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訴訟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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