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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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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營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資本及股份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本來源(附表六):應詳細列明最近年度和截至年報刊印日期間,已發行的股份種類。 二、股東結構(附表七):應統計各類股東的組合比例。 三、股權分散情形(附表八):應詳細敘明公司普通股和特別股的股權分散情形,包括按股東持有股數的多寡分級統計人數,以及他們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的百分比。 四、主要股東名單(附表九):應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如果不足十名,則應揭露前十名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和比例。 五、最近二年度的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相關資料(附表十)。如果使用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方式,應揭露按發放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和現金股利資訊。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的股利政策以及本次股東會擬議的股利分配情形。如果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的無償配股對營業績效和每股盈餘的影響。 八、員工、董事和監察人酬勞的相關資訊: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和監察人酬勞的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的員工、董事和監察人酬勞金額的估列基礎,以及以股票分派的員工酬勞的股數計算基礎和實際分派金額的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的分派酬勞情形:包括以現金或股票分派的員工酬勞和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如果與估列費用有差異,應揭露差異的原因和處理情形;以股票分派的員工酬勞金額以及佔本期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和員工酬勞總額的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和監察人酬勞的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和股價,如果與估列有差異,應敘明差異的原因和處理情形。 九、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應詳細敘明最近年度和截至年報刊印日期間,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的目的、期間、買回的區間價格、已買回的股份種類、數量和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例、買回前和買回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和轉讓的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買回股份轉讓給員工的執行進度和具體措施,以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而本會採取限制措施的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股份的種類、買回金額的上限、預定買回的期間和數量,並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期止,已買回的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和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例。 參考資料: 1.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2. 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令釋 3. 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4. 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揭露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所載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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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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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