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全面刊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數,記載事項可以參考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如果某些事項不需要進行記載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省略,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如果年報中有重複的記載事項,可以只在一個地方進行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相關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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