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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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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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管理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同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也可以指派現職人員協助執行會務。根據需要,管理會還可以聘用一至五名人員。 根據最新資料,行政院於2017年修正了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根據該修正條例,管理會的執行秘書應由召集人指派,並且必須擁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的人員資格。此外,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也可以派遣現職人員協助管理會的工作。根據業務需要,管理會還可以聘用額外的一至五名人員。 例如,如果行政院決定成立一個金融重建基金,來協助因金融危機而遭受損失的企業進行重建。根據該法條,管理會的召集人可能會指派一位具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資格的高階人員兼任執行秘書的職位。同時,主管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可能會指派一些現職人員來協助管理會的工作。如果有需要,管理會也可以聘請一些額外的人員來擔任特定業務的職務。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0627 制定)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會務,如有不足,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立法理由明定委員會之人事。
(0940531 全文修正)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委員會之人事。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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