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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1. 1.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任委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存保公司董事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另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2. 2.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會聘請具國際金融、銀行管理、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之。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且為管理會當然之遴選委員之一。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3. 3.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4. 4.依第二項規定聘請之委員,其聘期屆滿與管理會委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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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了管理會和評價小組的組成及職責。根據該條例的內容和參考資料,可以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任委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存保公司董事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另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管理會的委員組成包括一位召集人和一位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的首長和副首長擔任,分別代表基金對外。另外,還有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存保公司董事長擔任的派任委員。還有根據其專業學識和經驗遴選的委員,這些人需要具備法律、經濟、金融或其他與管理會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同一黨籍的管理會委員不得超過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 2. 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會聘請具國際金融、銀行管理、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之。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且為管理會當然之遴選委員之一。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評價小組由七人至九人的兼任委員組成,這些委員需要具備國際金融、銀行管理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的專門知識和經驗。評價小組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同時也是管理會當然的遴選委員之一。如果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應當迴避。 3.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遴選的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如果在聘期內因故改聘,則聘期至原聘委員的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4. 依第二項規定聘請之委員,其聘期屆滿與管理會委員同。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聘請的委員的聘期屆滿和管理會委員的聘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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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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