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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9 條

  1. 1.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2. 2.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3. 3.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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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9條,該條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了管理會議的召集人和主席的職責,召集人應召集並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副召集人代理之。若副召集人同樣無法執行職務,則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二項規定了管理會召開會議時的程序,管理會可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並進行說明。在作成第四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所規定事項的決議後,管理會應在五日內將決議的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的決議和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 第三項規定了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的報告程序。基金應對該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和處理原則做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在預算動支時,亦應提前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這些條文的解釋可參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解釋,例如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員會的相關公告和官方文件。例如,在第二項中,評價小組的決議和相關評估報告可參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員會所公布的評估報告和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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