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的問題,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的記載事項應全部刊入,並可以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內容記載。年報應編製目錄及頁次,並在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得予省略的情況下,註明"無"或"略"。 2. 年報中有重複的記載事項可以僅在一處記載,其他位置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例子來回答問題,因此對於此問題的回答為"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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