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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自行查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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