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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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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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遵守法令方面應該進行以下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的法令傳達、諮詢、協調和溝通系統。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確保將相關法令的內容傳遞給相關部門,並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和溝通機制。 二、確認各項作業和管理規章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及時更新以確保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的規定。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確保其作業和管理規章與相關法規保持一致,並隨時更新以遵守相關法令。 三、制定法令遵循的自行查核和評估內容和程序,並監督各部門定期進行自行查核。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制定一套自行查核和評估的內容和程序,並確保各部門按時進行自行查核,同時進行監督。 四、對各部門的人員進行適當的法規訓練。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對各部門的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對相關法規有所了解並能遵守。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並將查核結果提交給遵守法令的部門備查。各部門在進行自行查核時,應由該部門的主管指派相應的專業人員進行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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