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金融控股公司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一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前項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9 條,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並執行遵守法令主管制度。該制度指定一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規劃、管理和執行公司的法令遵守事務。公司應指派一位高階主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綜理公司的法令遵守事務。該主管應每半年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公司的法令遵守情況。金融控股公司應將遵守法令主管的名單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給主管機關備查。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應為《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身。根據該條款,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建立一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確保公司遵守相關法令。並且要指派一位高階主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監督並報告公司的法令遵守情況。此外,公司需要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遵守法令主管的名單。 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直接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