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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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金融控股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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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8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果董事會中有任何董事對此提出異議並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這些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送交給各監察人。此外,若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當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該充分考慮各個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將他們同意或反對的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的紀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根據此辦法第8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時,需要董事會通過並考慮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其中有董事提出異議,則公司應將其異議意見及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同送交各監察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得到適當的討論和審查,同時充分考慮各方的意見。 例如,如果某金融控股公司將內部控制制度提交給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對其中的某個規定表示了反對意見,認為該規定有不合理之處。在董事會討論紀錄中,應該清楚地記錄下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和理由。這樣的紀錄有助於確保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的過程符合法規要求,並確保各方意見得到充分考慮。
- 異議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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