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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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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