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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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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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的現況、決定風險應對策略以及遵循風險管理程序的情況。該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和修訂。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相關的具體範例。請注意,這是一個假設的參考問題,而不是基於提供的文本和法律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該條款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但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適用範例。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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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