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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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