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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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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如果該單位發現重大暴險,有可能危及公司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或違反法令,則應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理辦法第26條,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的內部控制單位,負責訂定內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並監督有效執行。此外,根據同法第29條,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的內部稽核單位,負責進行內部稽核工作,並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實施稽核。 以上所引用的法規資料與問題有直接關聯性。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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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