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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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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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根據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進行監測。 例如,在評估資本適足性時,金融控股公司應考慮其業務風險和未來經營趨勢,以確保其資本水平足夠應對可能的風險。 二、訂定適當的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和管理規範,建立監測流動性部位的機制,以評估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舉例來說,金融控股公司應評估其子公司的流動性狀況,並制定調度原則,以確保適當的資金供應,同時監測流動性風險。 三、考慮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和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的配置,建立投資風險管理機制。 舉例來說,金融控股公司應根據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和負債特性,評估各項投資的風險,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 四、建立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舉例來說,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評估方法,評估資產品質並分類,計算和控制大額暴險,並定期審查並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間的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以保護其業務和交易的安全,同時制定緊急應變計畫,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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