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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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訂定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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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金融控股公司應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並制定相關的組織、編制和職掌,建立獨立的總稽核制度。這個稽核單位應該以獨立超然的精神進行綜合的稽核業務,並且每半年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 根據此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有責任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並制定適當的組織和職掌,以確保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工作正常運作。這個稽核單位應該獨立於其他部門,具有綜合的稽核業務能力,並且要以獨立超然的態度進行工作,以確保其稽核結果的客觀性和可靠性。此外,該稽核單位還需要定期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匯報其工作成果,以確保對公司治理的有效監督。 一個符合這項法規的範例是某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了一個內部稽核單位,該單位由專業的稽核人員組成,具有獨立和全面的稽核職能。他們定期進行稽核活動,檢查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評估風險管理過程,並提供建議以改進公司的營運效率和風險控制。每半年,這個稽核單位向董事會和監察人提交報告,講述他們的工作成果和發現的問題。這樣可以確保公司的監督機制得到有效運作,並提供基於客觀和可靠資訊的意見給予董事和監察人。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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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