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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單位,並訂定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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