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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部稽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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