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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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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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這項規定要求內部稽核單位編撰工作手冊和底稿,內容包括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以確定現有規定和程序是否具備適當的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以及執行內部控制的效果是否合理,並且可以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這項規定要求內部稽核單位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自主查核和評估內容和程序,并監督各單位定期進行自行查核。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這項規定要求內部稽核單位制定年度稽核計畫,並根據子公司的業務風險特性和內部稽核執行情形,制定對子公司的稽核計畫。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應先督促內部各單位和子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查核,然後由內部稽核單位審核各單位和子公司的自行查核報告,以及內部稽核單位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和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依據。 以上是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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