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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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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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金融控股公司應根據其投資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求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配置適當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這些內部稽核人員必須超然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具體來說,金融控股公司應評估其業務風險和需要,並確保內部稽核人員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來執行稽核工作,以確保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有效運作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配置內部稽核人員。這些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有獨立和客觀的立場,確保他們能夠扮演有效的監督和稽核角色。這些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便能夠有效地執行稽核工作。他們應該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評估,並提出改進建議。同時,他們還應該確保公司順從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通過配置適當的內部稽核人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其風險管理能力,並加強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依據201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在配置內部稽核人員時應根據其投資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確保適當的人數和資格。這些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有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並且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履行他們的職責。他們的目標是確保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運作,以及公司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定期評估公司的風險和內部控制機制,並提出改進建議。他們還應該保持和更新其專業知識和技能,以跟上行業的變化和監管要求。 參考資料舉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1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41&parentpath=0,2&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103310001&aplistdn=ou=data,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imgflag=N&promptflag=N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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