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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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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者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者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這意味著應徵者必須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或者具有相關的學歷背景。 2. 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這指的是申請人在過去三年內不能有不良記錄,但如果有其他人的違規或違法行為導致的連帶處分,且已被相抵銷,則不在此限。 3.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這表示在擔任內部稽核人員領隊時,申請人需要具有三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者具有一年以上的稽核經驗和五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 參考資料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版本為2015年修訂的版本,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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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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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