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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