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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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公司或其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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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稽核人员每年应参加主管机关指定机构所举办或所属公司或其子公司自行举办的金融相关业务专业训练,达到30小时以上,以提升稽核品质和能力。 同时,参加主管机关指定机构所举办的金融相关业务专业训练时数不得低于前项应达训练时数的二分之一。 例如,一位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稽核人员在一年内参加了由主管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金融相关专业训练36小时,则符合法规的要求,因为其参加的训练时数超过了30小时,且不低于应达训练时数的二分之一(15小时)。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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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