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公司或其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