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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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公司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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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具備以下情事: 1. 不得隱飾或偽造與公司營運活動、財務報告及相關法令遵循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的情況有關的資訊或進行不當的揭露。 2. 不得進行超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從事其他不正當的行為,例如洩漏對外提供的資訊、為個人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而濫用所取得的資訊。 3. 不得在稽核工作中處理之前曾執行過的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未遵守迴避原則。 4. 不得接受不正當的款待、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5. 應配合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相關查核工作,並提供相關資料。 6. 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根據本辦法禁止的其他行為。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金管會所公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版本公布於2019年11月6日,並根據該法條給出一個舉例:如果一位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隱瞞了公司的財務報告中的重要信息,這樣做可能會給公司的利益相關方造成直接的損害,這將違反該法條中的第一款要求。
- 核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法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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