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前項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務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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