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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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前項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務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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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3條,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下的查核要求和報告交付要求: 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檢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業務情況。 2. 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專案業務查核,檢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和法令遵循情況。 3. 辦理一般業務查核時,如果已經涵蓋專案業務查核的範圍並且結果正常,並且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有相關記載,那麼該半年度可以豁免進行專案業務查核。 4. 內部稽核報告應該提供給監察人查閱,並且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寄送給主管機關。 這些查核和報告交付要求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確保其財務狀況的可靠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法令遵循的合規性。具體的執行細節可以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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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