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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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向金融控股公司呈報董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稽核應定期對前項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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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應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交董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如果子公司已設有內部稽核單位,則應向金融控股公司陳報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中提及的重大缺失事項以及改善情形。金融控股公司應審核這些資料,並監督子公司的改善措施。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總稽核需定期對上述子公司的內部稽核業務成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作為子公司人事考評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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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