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向金融控股公司呈報董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稽核應定期對前項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