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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相關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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