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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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相關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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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需要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的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進行持續的追蹤和覆查。之後,內部稽核單位必須將缺失的改善情況以書面方式報告董事會和交付監察人,並將其列為對相關單位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2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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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