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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請案件之參考。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金融控股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金融控股公司應予獎勵。 金融控股公司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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