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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自行查法令遵循作業、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辦理一般業務及專案業務查核,均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或內部稽核報告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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