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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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辦理一般業務及專案業務查核,均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或內部稽核報告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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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進行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以及一般業務和專案業務查核時,應該製作工作底稿。這些工作底稿,以及有關的自行查核報告或內部稽核報告以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在進行內部查核和稽核時有明確的紀錄和文件,並能夠追蹤和驗證其遵循法令和內部控制制度的過程和結果。根據這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須保存五年的工作底稿,這些底稿應包括他們在查核過程中所採取的相關措施、紀錄和評估的文件。這些文件的保存時間是為了確保公司有足夠的時間來檢查和審核這些紀錄,並在需要時提供給相關的監管機構和利害關係人。 根據資料保留規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行查核報告、內部稽核報告和相關文件,包括工作底稿,應保存至少五年。這些文件的保存可以通過電子或紙質形式進行,這取決於公司的實際需求和資訊管理政策。保留這些文件並遵守相關的資料保留規定,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些文件可能在未來的查核和審計活動中發揮關鍵的作用。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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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