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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金融控股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及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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