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規第33條,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的稽核計畫以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按照規定的格式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給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參考: 1.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