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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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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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金融控股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事項的改善情況按照規定的格式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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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