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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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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7條,對於限期繳納罰鍰的情況,若逾期未繳納,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若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則依法移送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若對於該條例的罰鍰逾期不繳納,將一直處於滯納金加計的情況,並且最終可能被移送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新版本) - 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得以有效執行,以收實效,爰於本條明定滯納金及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罰鍰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為使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得以有效執行,以收實效,爰於本條明定滯納金及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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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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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7 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