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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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