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7條,對於限期繳納罰鍰的情況,若逾期未繳納,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若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則依法移送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若對於該條例的罰鍰逾期不繳納,將一直處於滯納金加計的情況,並且最終可能被移送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新版本) - 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得以有效執行,以收實效,爰於本條明定滯納金及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為使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得以有效執行,以收實效,爰於本條明定滯納金及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