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6條,如果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除了對違反該條例的個人進行懲罰外,法人本身也可能面臨罰鍰或罰金的處罰。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根據所給的文本中並未提及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6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理由一、按法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負責人外,如不能對該法人加以處罰,恐難以達成其規範目的。 二、爰於本條明定對法人採行兩罰主義,得對於該法人科以各該罰則規定之罰鍰或罰金。
一、按法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負責人外,如不能對該法人加以處罰,恐難以達成其規範目的。 二、爰於本條明定對法人採行兩罰主義,得對於該法人科以各該罰則規定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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