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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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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6條,如果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除了對違反該條例的個人進行懲罰外,法人本身也可能面臨罰鍰或罰金的處罰。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根據所給的文本中並未提及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6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理由一、按法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負責人外,如不能對該法人加以處罰,恐難以達成其規範目的。   二、爰於本條明定對法人採行兩罰主義,得對於該法人科以各該罰則規定之罰鍰或罰金。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罰金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按法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負責人外,如不能對該法人加以處罰,恐難以達成其規範目的。   二、爰於本條明定對法人採行兩罰主義,得對於該法人科以各該罰則規定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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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6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