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5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不履行應該執行的特定行為,除非本條例或相關稅法有其他的處罰條款,否則將處以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金。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如果違反了本法規或依法授權的命令,並且涉及到強制執行或禁止執行的情況,或者沒有履行應該執行的特定行為,那麼就會被處以罰鍰。罰鍰的金額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最低為新台幣60萬元,最高為新台幣300萬元。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未能按照本條例要求進行必要的金融資產證券化申報,或者進行了被禁止的行為,那麼法院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按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法規命令,如無罰則之規定,恐難達成其規範目的。故為使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所定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之行為,均得依據本法加以處罰,爰明定本條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七條之罰則規定。
一、按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法規命令,如無罰則之規定,恐難達成其規範目的。故為使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所定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之行為,均得依據本法加以處罰,爰明定本條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七條之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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