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30

快速跳轉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0條,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此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信託監察人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以避免利害衝突或潛在的不正當行為發生。 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本文,尤其是第30條的內容。該條款針對受託機構的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的資格限制提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人士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以確保信託監察人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立法理由一、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以避免利益衝突,損及受益人權益。   二、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範 圍包括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大股東、信託業之負責人及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或與上開之人具有銀行法規定之利害關係者等,信託業法第七條業已明定,併此說明。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以避免利益衝突,損及受益人權益。   二、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範 圍包括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大股東、信託業之負責人及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或與上開之人具有銀行法規定之利害關係者等,信託業法第七條業已明定,併此說明。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0 條規定:「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