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
- 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