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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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