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內容,「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3條規定了在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中,受託機構若有違反法令或可能導致信託財產受損的行為,信託監察人可以為了信託財產的利益向受託機構請求停止該行為。 範例:例如,在一個信託契約中,受託機構可能違反了相關法令或可能做出有損信託財產的行為,信託監察人可以根據第33條的規定,為了信託財產的利益向受託機構請求停止該行為。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立法理由一、信託監察人對於受託機構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
一、信託監察人對於受託機構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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